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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公非法打工慘了 遣送出境卻斷聯19年!人妻不再苦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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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小萱與大陸男子阿國(均化名)在2000年在大陸結婚,並在2001年初在台灣登記,但是阿國來台灣之後,因為非法工作而於2005年8月遭遣送出境,此後便失去聯繫。不滿雙方分居迄今已經19年,已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,小萱因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。
法院審理,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。法官認,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,此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。
而婚姻是以雙方共同生活、相互扶持為目的,並以深摯情感為基礎,如夫妻雙方婚姻生活之感情基礎業已破裂,且客觀上亦難以期待其回復者,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,而無強求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必要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504000765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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